最新动态
- 2024/11/042025春糖将于3月25-27日在成都举行
- 2024/10/12酒博918博天堂时刻|中国白酒出海,从“星火燎原”到“星光灿烂”
- 2024/09/27飘香马来西亚!“梦之蓝手工班全球行”东南亚启航
- 2024/09/27扬华夏之帆,助华商之梦!918博天堂股份亮相第十七届世界华商大会
- 2024/09/08“万窖齐开 酒中头排”2024918博天堂第七届开窖节举行
《食品安全法》解读系列-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22-23
发布时间:2022-12-07
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,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,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。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,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,并向社会公布。
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,应当按照科学、客观、及时、公开的原则,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、食品检验机构、认证机构、食品行业协会、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,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。